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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城交警关于办理机动车注销登记的通告

2024-03-13 32

为进一步加强机动车源头管理,维护道路交通安全,杜绝问题车辆上路,彻底消除报废车辆上路行驶带来的交通安全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164号令)第三十七至四十一条、《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第四条、第五条之规定,以下机动车已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请机动车所有人尽快到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注销登记,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的,车管所拟按公告牌证作废强制注销登记办理。现予以通告,接受社会监督。如发现机动车所有人的车辆存在,但尚未向有资质的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或驾驶报废车上路行驶等情形的,可通过电话、来信、来访等形式向车管所举报,举报电话:举报电话:0359-6388033。公告期自2024年3月13日至2024年3月22日,共1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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